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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制造厂商协会,英文名称:Made in China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MICA简称中制商协。
第二条 本会之性质:本会是由内地、香港及国内外各国(地区)热心于振兴中国制造事业之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不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之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香港基本法;以振兴中国制造业为己任,团结广大企业和热心于中国制造业的人士,团结世界各地的企业、制造机构、广大制造业工作者和华人、华人企业,利用香港国际金融、贸易、信息中心的地位优势,加强内地与香港与世界各地在制造业、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用户)为要义,积极推进中国的制造业振兴和诚信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制造业的总体水平,推动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为亚洲制造业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内地、香港之外地区开展业务,需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造业工作主管机关之指导和执法监督,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社团署及工商税务署核准登记注册,持有社团登记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书,业务活动受社团署及工商税务署指导。协会国际理事会设在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八条 本会主要业务:
(1) 向企业、消费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制造业资讯,以及根据企业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咨询服务。
(2) 宣传国家的制造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促进团体会员企业发展。
(3) 宣传香港特区在制造业方面的相关条例。
(4) 推动诚信名牌战略的实施,以及"走进印度"工程的实施。
(5) 向国内外厂商推荐质量好、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6) 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服务的活动。
(7)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之事宜。
(8) 为外国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项有关产品出口与经贸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可以是个人或团体法人。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1)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之机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本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偿或无偿服务的优先权;
(3) 对本会优先享有业务监督权和批评权;
(4) 入会或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权益;
(3) 执行本会交办之事务;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应交纳会费,逾期24个月未交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常务理事会有权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责:
(1) 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
(2) 推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届3-5年。根据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之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可以在会员中推举产生,可以是协会注册时共同发起人或团体法人;可以是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接纳为理事的其他人士、团体。
第二十条 理事会之职责:
(1) 行使会员代表之决议;
(2) 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7) 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七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设常务工作机构及雇员。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国籍不限,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
(2) 无任何刑事案件记录的;
(3) 遵守与拥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之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听取与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3)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5) 自己或委托代表人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聘书;
(6) 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之职责:
(1) 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2)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
(4)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5)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经费与使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协会按照内地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收取会员会费;
(2) 厂商、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3) 本会主办单位亚太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拨款;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兴办实体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之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则,并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之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协会资产之规模及改善服务条件,其中部分纳入协会之公益福利金。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体单位之经营利润须缴纳税款。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之薪金、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之修订,须经三分之二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订之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本会主办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经法院判决生效既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注册取销后,本会所有债权债务分配完毕为清盘工作完结。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由常务理事与本会主办单位组成的清算委员会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可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予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名誉职务之人选及聘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签发邀请函;名誉职务之人士属于本会正式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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